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滨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滨发改投资[2013]248号)、《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滨稳发[2016]4号)《滨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全覆盖”工程实施细则(试行)》(滨政法委[2021]14号)文件精神,将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工程建设公示如下:
一、细则修改概况
细则名称:滨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代拟通告单位: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修订内容:1、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其经营许可证。2、第十六条(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且车辆含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新能源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300千米,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3、第二十二条(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第(四)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公安部门进行函查。4、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市或县(市、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代拟通告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吕国宾 联系电话:0543-2226751
通讯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67号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山东展弘绿色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543-3358575
通讯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五路689号 电子邮箱:1635485709@qq.com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根据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要素,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1、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政府的战略部署、重大决策。
2、是否符合本市、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了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是否考虑了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
3、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时机是否成熟。
4、对所涉及区域、行业群众利益和生产生活的影响,群众对影响的承受能力,引发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方式和截止日期
1、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当前经济发展状况; |
(2)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 |
(3)本细则修订实施对当地社会稳定的影响; |
(4)细则修订实施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 |
(5)对本细则修订的实施持何种态度; |
(6)本细则修订实施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诉求; |
(7)对细则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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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式和截止日期
(1)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
(2)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建设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3)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建设项目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行抄送当地政法委、信访局。
2022年5月23日